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7號上 訴 人 東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泉 被上訴人 李志陽 李智榮 李敏煌 江李麗卿 林李麗瑱 李麗照 李麗嬌 李麗平 李昀澤 李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7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等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李瑤英之如 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是本件上訴人代位債務人即繼承人李志陽請求分割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新臺幣(下同)11,695,663元,再按被上訴人李志陽之應繼分比例9分之1計算繼承遺產所受利益定之,而被上訴人李志陽因本件遺產分割所受利益為1,299,518元(計算式:11,695,663元×1/9≒1,299,518元 ,見本院卷第60至61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9,5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冠伶 附表一:被繼承人李瑤英之遺產列表 ┌──┬──────────────┬──────┬────┐ │編號│ 土地坐落 │ 面 積 │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 ├──┼──────────────┼──────┼────┤ │ 1 │新北市坪林區九芎林段石��小段│ 2,045 │公同共有│ │ │37之3地號 │ │ 6分之1 │ ├──┼──────────────┼──────┼────┤ │ 2 │新北市坪林區九芎林段石��小段│ 2,638 │公同共有│ │ │37之5地號 │ │ 6分之1 │ ├──┼──────────────┼──────┼────┤ │ 3 │新北市坪林區九芎林段石��小段│ 19,601 │公同共有│ │ │37之8地號 │ │ 6分之1 │ ├──┼──────────────┼──────┼────┤ │ 4 │新北市坪林區九芎林段石��小段│ 37 │公同共有│ │ │37之24地號 │ │ 6分之1 │ ├──┼──────────────┼──────┼────┤ │ 5 │新北市坪林區九芎林段石��小段│ 23 │公同共有│ │ │37之25地號 │ │ 6分之1 │ ├──┼──────────────┼──────┼────┤ │ 6 │新北市坪林區九芎林段石��小段│ 88 │公同共有│ │ │37之51地號 │ │ 6分之1 │ ├──┼──────────────┼──────┼────┤ │ 7 │新北市坪林區九芎林段石��小段│ 38 │公同共有│ │ │37之52地號 │ │ 6分之1 │ ├──┼──────────────┼──────┼────┤ │ 8 │新北市坪林區九芎林段石��小段│ 42 │公同共有│ │ │37之20地號 │ │ 6分之1 │ ├──┼──────────────┼──────┼────┤ │ 9 │新北市坪林區九芎林段石��小段│ 10 │公同共有│ │ │37之47地號 │ │ 6分之1 │ ├──┼──────────────┼──────┼────┤ │ 10 │ 新北市雙溪區柑腳段中坑小段 │ 12,711 │公同共有│ │ │ 49之5地號 │ │ 12分之1│ ├──┼──────────────┼──────┼────┤ │ 11 │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 85 │公同共有│ │ │ │ │ 2分之1 │ └──┴──────────────┴──────┴────┘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表 ┌──┬─────┬─────┐ │編號│ 被上訴人 │應繼分比例│ ├──┼─────┼─────┤ │ 1 │ 李志陽 │ 9分之1 │ ├──┼─────┼─────┤ │ 2 │ 李智榮 │ 9分之1 │ ├──┼─────┼─────┤ │ 3 │ 李敏煌 │ 9分之1 │ ├──┼─────┼─────┤ │ 4 │ 江李麗卿 │ 9分之1 │ ├──┼─────┼─────┤ │ 5 │ 林李麗瑱 │ 9分之1 │ ├──┼─────┼─────┤ │ 6 │ 李麗照 │ 9分之1 │ ├──┼─────┼─────┤ │ 7 │ 李麗嬌 │ 9分之1 │ ├──┼─────┼─────┤ │ 8 │ 李麗平 │ 9分之1 │ ├──┼─────┼─────┤ │ 9 │ 李昀澤 │ 18分之1 │ ├──┼─────┼─────┤ │ 10 │ 李佩珊 │ 18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