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國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亞詮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6 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存卷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