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債權讓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國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亞詮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6 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存卷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