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3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解怡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32號

原告
大樣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財烈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告
黃橋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前以被告於民國103 年5 月28日向伊購買LED 全彩電子看板,雙方並簽訂合約書,惟被告未依合約書第3 、4 條約定,給付伊價金尾款74萬9,000 元等情,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命被告給付74萬9,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依原告提出前開合約書第6 條第6 項之約定記載:「一切因執行本合約書或本合約書有關之爭執,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未能得到解決則提交板橋地方法院仲裁」等語,堪認兩造已就因該合約書履約而涉訟時,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即改制前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且得排斥其他審判籍優先適用。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主張既係因前開合約書履約所生之爭議,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