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3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張文毓杜慧玲林柔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34號

上訴人
英得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珠
被上訴人
呂彥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不服民國108 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林柔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