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44號 原 告 楊鈞文即德正企業行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易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民國一0七年度司促字第四一0二號支付命令,命債務人向債權人即原告清償新臺幣(下同)一百零六萬九千九百五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五百元。該支付命令於一0七年四月十一日在債務人易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及法定代理人住所送達,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可按,惟易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三、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零陸萬玖仟玖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壹仟零玖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