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6號
- 原告
- 捷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昌明
- 被告
- 煥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孔嘉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