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
- 原告
- 美麗華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杰
- 原告
- 尤慧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為請求確認被告公司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及同年月21日之董事會決議無效,按原告得確認之依據乃基於其對被告公司之股東權益而來,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自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