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原 告 美麗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原 告 尤慧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為請求確認被告公司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及同年月21日之董事會決議無效,按原告得確認之依據乃基於其對被告公司之股東權益而來,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自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