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原 告 美麗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原 告 尤慧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張哲維律師 李岳庭律師 被 告 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諶亦蕙律師 洪祜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