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美麗華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杰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尤慧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訴字第2985號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