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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美麗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訴人
即原告
尤慧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訴字第2985號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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