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麗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尤慧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訴字第2985號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