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49號上 訴 人 盧膺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弗列斯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返還新臺幣(下同)260,000 元,及請求給付957,560 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217,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