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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9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楊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94號

原告
美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翠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7,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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