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15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密思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佳怡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盧郁芬
- 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律師
林聖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16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前段及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於民國107 年8 月16日所為之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抗告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訴字卷第245 頁),迄至同年9 月3 日24時止,抗告期間即已屆滿(同年9 月2 日為假日)。而本件抗告人係遲至同年9 月5 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