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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何若薇
  • 法定代理人
    陳子瑋

  • 原告
    鴻加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俊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83號原   告 鴻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瑋 訴訟代理人 張淑華 吳瑞堯律師 被   告 林俊成(即林宗隆之繼承人) 林俊志(即林宗隆之繼承人) 兼 上兩人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即林宗隆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月霞 林宛華 林琴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斯林 被 告 兼 林 琴 惠 訴訟代理人 林正隆 被   告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彭亞湖 被   告 柳茂典 王勤豪 林旼謙 李錦雀 陳品丞 蔡承哲 陳玟雄 古秋森 湯秀花 洪福助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林福禮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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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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