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02號
- 原告
- 磐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
- 被告
- 叫車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