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8號
- 上訴人
- 梁寶華
- 上訴人
- 財信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金河
- 訴訟代理人
- 談虎律師
姜萍律師
李冠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健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