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8號上 訴 人 梁寶華 財信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河 訴訟代理人 談虎律師 姜萍律師 李冠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健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