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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徐淑芬
  • 法定代理人
    謝金河

  • 上訴人
    梁寶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8號上 訴 人 梁寶華 財信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河 訴訟代理人 談虎律師 姜萍律師 李冠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健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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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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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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