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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44號

給付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賴錦華吳佳薇許峻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44號

上訴人
原告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斌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上列當事人因107年訴字第3444號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0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許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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