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44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斌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明
上列當事人因107年訴字第3444號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0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