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44號上訴 人 即 原 告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上列當事人因107年訴字第3444號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 萬0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