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50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沙東星 被 告 凱立特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佳崇 被 告 林昱寰 許淑貞 上列當事人清償借款間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