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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50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告
凱立特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佳崇
被告
林昱寰

      許淑貞

上列當事人清償借款間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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