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14號原 告 趙家緯 趙珈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鄭錦堂律師 被 告 浩天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高緻霖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暨清算人之委任關係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起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起不存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