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19號原 告 天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昇 被 告 沈春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於書狀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書狀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