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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 上訴人
  • 被告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82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小華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368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並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之訴等語,該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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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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