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82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小華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368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並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之訴等語,該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