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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0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05號

受 罰 人

即證人
楊蕙綾

受罰人因原告陳仲彥及被告環球綠洲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

件為證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蕙綾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原告陳仲彥及被告環球綠洲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受罰人楊蕙綾為證人,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08年6月14日下午16時00分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上述期日之通知書於108年5月2日送達由同居人黃廷耀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受罰人於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院以本裁定科罰後,受罰人經本院再次通知,仍不到場作證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項規定,得再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本件業經再訂108年7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續行傳喚證人楊蕙綾,證人如屆時仍不到場作證,本院得再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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