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05號受 罰 人 即 證 人 楊蕙綾 受罰人因原告陳仲彥及被告環球綠洲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為證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蕙綾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 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 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原告陳仲彥及被告環球綠洲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受罰人楊蕙綾為證人,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08年6月14日下午16時00分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上述期日之通知書於108年5月2日送達由同居人黃廷耀簽收,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惟受罰人於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院以本裁定科罰後,受罰人經本院再次通知,仍不到場作證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項規定,得再處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本件業經再訂108年7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續行傳 喚證人楊蕙綾,證人如屆時仍不到場作證,本院得再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