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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何佳蓉

異議人
即原告
遠邦國際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致孚

上列異議人即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所為之107年度訴字第3788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葉俊宏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葉俊宏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9年12月14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3788號裁定原本及正本,前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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