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20號
- 原告
- 文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建泉
- 訴訟代理人
- 沈以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佩慶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泓毅律師
- 被告
- 萬濠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詩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