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楊承翰
- 法定代理人古建泉、黃詩娟
- 原告文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萬濠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20號原 告 文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建泉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泓毅律師 被 告 萬濠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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