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楊承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20號

原告
文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建泉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佩慶律師
複代理人
吳泓毅律師
被告
萬濠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