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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陳智暉
  • 法定代理人
    黃盈毅、李正民

  • 原告
    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宇網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72號原   告 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毅 被   告 宇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民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7年度司 促字第11302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 ,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參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而兩造就委任軟體開發契約所生爭議,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契約書第10條約定可參(司促字卷第31頁、本院卷第1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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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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