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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72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72號

原告
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毅
被告
宇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民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7年度司促字第11302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參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而兩造就委任軟體開發契約所生爭議,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契約書第10條約定可參(司促字卷第31頁、本院卷第1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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