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72號
- 原告
- 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盈毅
- 被告
- 宇網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民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7年度司促字第11302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參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而兩造就委任軟體開發契約所生爭議,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契約書第10條約定可參(司促字卷第31頁、本院卷第1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智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