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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8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87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劉書愷
訴訟代理人
陳文華
被告
思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大偉
法定代理人
李珈瑜(原名:李秋珮)
兼法定代理人
周竑坊
被告
周欣宜(原名:周汝篲)

      黃棋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九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湘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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