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8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劉書愷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華
- 被告
- 思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大偉
- 法定代理人
- 李珈瑜(原名:李秋珮)
- 兼法定代理人
- 周竑坊
- 被告
- 周欣宜(原名:周汝篲)
黃棋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九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