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92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動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伍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