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94號原 告 陳陽鈴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業珩律師 上列原告與慶璟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詹正義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詹正義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