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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9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94號

原告
陳陽鈴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複代理人
張業珩律師

上列原告與慶璟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詹正義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詹正義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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