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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9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94號
原   告
陳陽鈴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複代理人
張業珩律師
被   告
慶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宏
被   告
李中維
王昱昕
曾維鉅
陳沛緹即陳霈羽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白子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及被告陳沛緹即陳霈羽應於文到三週內,就附件即原證8 通話錄音譯文所載內容,為具體、完全之說明,及就該說明提出相應之證明,並應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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