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94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94號
- 原 告
- 陳陽鈴
- 訴訟代理人
- 謝宜庭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業珩律師
- 被 告
- 慶璟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國宏
- 被 告
- 李中維
- 王昱昕
- 曾維鉅
- 陳沛緹即陳霈羽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洋律師
- 白子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及被告陳沛緹即陳霈羽應於文到三週內,就附件即原證8 通話錄音譯文所載內容,為具體、完全之說明,及就該說明提出相應之證明,並應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