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94號原 告 陳陽鈴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複代理人 張業珩律師 被 告 慶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宏 被 告 李中維 王昱昕 曾維鉅 陳沛緹即陳霈羽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白子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及被告陳沛緹即陳霈羽應於文到三週內,就附件即原證8 通話錄音譯文所載內容,為具體、完全之說明,及就該說明提出相應之證明,並應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