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慶璟開發有限公司、廖國宏、李中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宏 住臺北市○○區○○○路0段0巷0號0樓 之0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中維 王昱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陽鈴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共同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