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87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尤仲瑜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法喜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慧文 吳子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二(即原告主張部分)第14至15列有關「被告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尚欠本金302萬5,13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尚欠本金320萬5,13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事實及理由欄二(即原告主張部分)第14至15列有關「被告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尚欠本金302萬5,134元」之記載,係「被告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尚欠本金320萬5,134元」之誤寫。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