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陳賢德

  • 當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吳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87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尤仲瑜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法喜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慧文 吳子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二(即原告主張部分)第14至15列有關「被告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尚欠本金302萬5,13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尚欠本金320萬5,13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事實及理由欄二(即原告主張部分)第14至15列有關「被告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尚欠本金302萬5,134元」之記載,係「被告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尚欠本金320萬5,134元」之誤寫。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文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