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18號原 告 趙樹光 被 告 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一泓 訴訟代理人 龔芷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