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18號原 告 趙樹光 被 告 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一泓 訴訟代理人 王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