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230號原 告 匯流傳媒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世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琬萍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家綾律師 被 告 李彥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月8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二項原為「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刊登於PTT網站Salary看板」;嗣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具狀更正上開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刊登於PTT網站Salary看板1個月。」等語(見本院卷第163頁) ,核僅屬聲明範圍之確認,而補充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尚非訴之變更或追加,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匯流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匯流傳媒公司)為依法成立之公司,代表人為原告吳世昌。被告曾為原告匯流傳媒公司之員工,明知「qollie求職天眼通」網站為一具有公開性質之網路求職平台,該網站之文章處於可為多數不特定之求職者與尋才公司所共見共聞之狀態,竟基於散布於眾之意圖,以匿名方式於106年2、3月間在該網站以「C NEWS 匯流新聞網_匯流傳媒有限公司」為題,發表如附表編號一 所示之文章;又於106年5、6月間,再度於該網站以相同標 題,發表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文章,上開文章內容均為不實且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經原告提出刑事告訴,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罪證不足為由,做成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原告本欲息事寧人,詎被告竟又於107年5月26日以暱稱jc710,在「PTT網站Salary看板」發表標題為「[心得]公司提告天眼通留言被法院認證屬實XD」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內容之文章,原告匯流公司員工因難以接受被告三番兩次指摘不實事項毀損匯流傳媒公司名譽,便於同一網站看板發文回應,澄清被告之不實言論,然被告卻於107年5月28日再度於同一網站看板發表標題為「Re:[心得]公司提告天眼通留言被法院認證屬實」如 附表編號四所示內容之文章,致原告名譽受損甚鉅。被告明知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言論(下稱系爭言論),內容有諸多不實卻仍公開散布,被告行為已逾越比例原則而具有不法性,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回復原告名譽。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網頁文字刪除;㈡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刊登於在 PTT網站Salary看板1個月。 二、被告經合法傳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然前以書狀辯以:被告發表系爭言論,皆依據被告任職時之公司實際營運狀況所為,並無不實之處。原告匯流傳媒公司工作環境原髒亂不堪,且確實有惡意勞保低報、非到職當天投保、未給付加班費等情事,被告係基於一定之基礎事實而為上開意見陳述或評論。被告發表關於「抄新聞」部分言論,係依據原告匯流傳媒公司經106年3月16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委員之審議結果。有關指稱原告匯流傳媒公司員工流動率高部分,實因原告未積極處理內部人事問題,復據原告匯流傳媒公司之健保投保對象名冊,該公司於106年3月23日被告離職前之總投保人數不過6人,然離職人數已有2人,就比率而言已達3分之1,是被告於網路留言抨擊原告匯流傳媒公司管理不公、離職率過高等語,亦非無稽。綜上,被告發表之系爭言論,純僅有感於勞資雙方資訊不對等,出於善意而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評論,且皆屬被告親身見聞或曾經新聞媒體報導之事實,並無虛構捏造,且經系爭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原告所為本件主張,自屬無理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法文所謂「名譽」,乃指社會對於個人客觀上之評價,即「客觀名譽」而言;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於個人之客觀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申言之,名譽權係個人於社會上應受相當尊敬或評價之利益;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行為,且致他人客觀之社會評價受有減損,具有不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克成立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行為人發 表言論,是否致社會上對於他人之客觀評價有所減抑,應以該言論內容客觀上是否足使閱聽之人產生貶損該他人之社會評價之合理認知為斷,倘言論之內容客觀上非足致社會上對於該他人之評價有所減抑,即無侵害名譽權情形。又言論意涵之解釋,應於文句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並通觀言論主題、內容之總體內涵,暨斟酌行為人發表言論之主要目的、所欲表示之事項或意旨、所本背景事實等要素為全盤觀察,俾為論斷之基礎。再者,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事實陳述本身 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系爭言論為被告所發表於「qollie求職天眼通」網站及「PTT網站Salary看板」,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 真實。然原告主張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為被告所否認,並辯以系爭言論皆與事實相符等語,本院審酌系爭言論乃針對原告違反勞基法、抄襲新聞部分為事實陳述,其餘公司環境、員工流動率等,被告均係以夾敘夾議之方式,兼有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言論,揆諸前揭說明,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作為判斷被告系爭言論是否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認定。則本件爭點為系爭言論是否為虛偽不實,而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之情,茲論述如下: 1、系爭言論就原告匯流傳媒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之部分: 被告於系爭言論發表原告對員工非到職當天投保、保額低報、未給加班費等違反勞基法之情節,業據提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4月27日保納行二字第10610118051號函為 憑,觀之該函文說明欄位記載「二、經查明該單位確未依規定於台端到職當日申報加保,已依照規定核處該單位罰鍰。」、「五、匯流傳媒有限公司已申報更正台端自150 年10月3日起以月提繳工資33,30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至106年3月23日止」(見本院卷第117至119頁),則原告匯流 傳媒公司確實有未依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於被告到職當天投保,且投保薪資級距於被告提出檢舉後另行申報更正之情事,則被告辯以原告有非到職當天投保、保額低報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缺失,即屬有據。另系爭言論關於原告未給加班費乙節,被告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之陳情回文,其中回覆內容記載「經本局調查該公司勞工出勤紀錄中,發現僅未給付一名勞工一日之延長工資工時,該公司依法給付後,以彌補勞工權益。本局依法給予行政指導,並促該公司日後確實遵守相關法律。」(見本院卷第121頁),再者,經證人即原告員工劉冠億於本院108年3月20日到庭證述「加班部分會寫在上面,就是如同本院卷第54頁的記載。」(見本院卷第287頁),參酌原告提出之被告105年11月至106年3月間之薪資單,其中除106年3月外 ,其餘月份均有記載加班1D,然其核發之薪資並未計入該日之加班費(見本院卷第51至55頁),亦徵被告所述原告未給加班費乙節,並非憑空捏造之虛偽事實。從而,系爭言論關於原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等情,尚非全然無據,自難認被告所言有何虛構不實之情。 2、系爭言論關於原告抄襲新聞部分: 原告主張系爭言論關於新聞抄襲之部分,為被告惡意詆毀原告之詞云云,惟由卷附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委員審議結果彙整表(見本院卷第125頁),就 原告申請創新事業輔導資金之審查建議:「1.在內容涵蓋部分,未見到獨特區隔,可在熟悉領域如政策與大廠部分思考垂直性媒體的作法。2.目前只有兩位記者,平台為了累積新聞量和新聞廣度,造成自產新聞不足,並且許多新聞內容都引用其他媒體之報導內容,特色與差異化不顯著。」(下稱系爭審查建議),說明原告匯流傳媒公司記者人力配置不足及與其他媒體內容之特色與差異化不顯著乙節,則被告雖以「抄新聞」一詞描述原告匯流傳媒公司新聞內容與其他媒體內容相仿之情事,尚難認與事實全然不符。又原告雖以證人劉冠億證述「我們開會的時候有在場聽到,當時老闆都有提到這個新聞是不可以抄錄外面的媒體的」、「我們的編輯有發現被告的新聞是用抄的」(見本院卷第287至288頁),然而原告既稱被告於職務上所發表之新聞經編輯發現有抄襲之情事,按理於被告撰寫之新聞稿發佈前,即會修正或退件重新撰寫,不當會發生系爭審查建議之評審內容,如原告匯流傳媒公司未盡監督之責仍發佈員工抄襲之新聞稿,性質上即仍為原告匯流傳媒公司新聞業務品質之一部。從而,被告於系爭言論發表原告匯流傳媒公司有新聞抄襲之情事,有系爭審查建議為憑,亦非全然無據之虛偽事實,原告主張自不足採信。 3、至於系爭言論關於原告辦公室廁所環境不佳、人員流動率高、人事相處問題等,性質上除為事實陳述外,均同時兼有被告主觀之意見表達,而兩造間曾有僱佣之隸屬關係,則勞工就勞動職場環境所為之評論,於求職網站上提供求職大眾多元透明之客觀資訊,亦屬可受公評之事項,系爭言論既非虛偽不實,且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詞彙為意見表達,仍為被告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揆諸前揭說明,應不具有違法性,分述如下: ⑴辦公室廁所環境部分:由被告提出與其他員工之LINE對話截圖,確有與其他同事討論環境衛生之情節(見本院卷第113頁),自非被告所憑空捏造,而環境清潔與否涉及個 人之主觀感受,被告所用詞彙未達偏激不堪之程度,自不具違法性。 ⑵人員流動率高部分: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11月27日 保費資字第1073371070號函文檢附之原告匯流傳媒公司於105年3月至107年6月份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名冊(見本院卷第185至223頁),其中被告在職期間之105年10月至106年3月間,每月投保人數為5至7人,參酌106年2月投保7人退保2人、106年3月投保5人退保1人即被告(見本院卷第 192、193、217至221頁),則原告匯流傳媒公司於該段期間員工人數未超過10人,離職之比例僅需少數1至2人變動即會形成人員更迭之印象,故被告發表員工離職率過高之言論,非與事實全然不符,且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亦應認不具違法性。 ⑶人事問題之評論部分:衡諸一般員工於職場任職期間,對公司人事安排發表評論,為職場常見之情形,此為一般人之經驗法則,則被告評論原告匯流傳媒公司內部未妥善處理人事問題,及主管用人原則等事項,並非使用偏激不堪之詞彙而為評論,即不具違法性。又雖被告以「老闆很摳門」、「相當自負」、「老闆很會畫大餅,但都只是空頭支票」、「先把人騙進來救火再說」等詞彙評論原告吳世昌,惟該等詞彙僅係員工對老闆所為主觀上之抱怨意見,用詞雖屬尖酸令人不快,然尚非已達偏激不堪之程度,仍屬被告言論自由之範圍,亦不具違法性。 ⑷綜上,系爭言論就原告所為職場勞動環境所為之評論,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且非使用偏激不堪之詞彙,不具違法性,自未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三)又,原告雖主張被告所為附表編號三之言論亦侵害其名譽權,請求法院判命被告移除該網頁內容云云,惟查,綜觀原告之全辯論意旨,就附表編號三部分,除末段提及原告匯流傳媒公司之離職率外,其餘部分原告並未指明有何與事實不符而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則被告辯以附表編號三言論內容均係引述公開媒體專文,並提出107年12月28 日「新新聞」報導、106年4月20日「風傳媒」報導、105 年6月15日「風傳媒」報導為據(見本院卷第139至155頁 ),經核與前開該報導內文大致相符,被告上開辯解即非無據,應可採信。從而,原告既未主張附表編號三之言論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仍請求被告移除該部分之言論,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系爭言論並非被告所憑空捏造,又兩造間具僱佣之隸屬關係,則勞工就勞動職場環境所為之評論,於求職網站上提供求職大眾多元透明之客觀資訊,亦屬可受公評之事項,本院審酌系爭言論非屬全然不實,且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詞彙為意見表達,自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則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請求命被告移除系爭言論,即屬無據。至於原告主張因系爭言論造成其名譽權受損云云,並提出「求職者回覆原告之信件」為據(見本院卷第173頁),惟該信件之發信人是否已受原告匯流傳媒公司之 聘任,其所指之網路評價與被告是否有關,均不明確。且公司招募人員是否順利,涉及因素眾多,其中資方提供之薪資待遇及工作內容是否優於同業,方為招募員工之核心因素,再者,被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受有言論自由之保障而不具違法性,前已敘明,則原告所執該信件之內容,亦無從為對原告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不具違法性,未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規定,請求㈠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網頁文字刪除; ㈡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刊登於在PTT網站Salary看 板1個月,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廖純慧 附表: ┌─┬───────┬──────────────────────────┐ │編│文章發表時間/ │文章標題 │ │號│文章出處 ├──────────────────────────┤ │ │ │文章內容 │ ├─┼───────┼──────────────────────────┤ │一│106年2、3月間/│C NEWS匯流新聞網_匯流傳媒有限公司 │ │ │qollie網站 ├──────────────────────────┤ │ │ │優點 │ │ │ │1.老闆通常不會在辦公室 │ │ │ │2.偶爾會有零食沒了 │ │ │ │缺點 │ │ │ │1.老闆沒有經營新聞網站的專業,卻又相當自負,常吹噓說│ │ │ │ 跟誰誰誰很熟,不肯花錢找有相關背景的人來管理,網站│ │ │ │ 主題混亂,為了賺錢什麼奇怪的業配文都寫,老闆還會匿│ │ │ │ 名寫文章罵他商業上的敵人,經營了一年,流量和點閱率│ │ │ │ 仍相當低落,感覺前景黑暗 │ │ │ │2.用人原則以聽話好控制為主,最好是剛畢業什麼都不懂的│ │ │ │3.達反勞基法:未給加班費、勞保非到職當天投保 │ │ │ │4.人事會按個人喜好執行公司守則,如果讓她看不順眼,會│ │ │ │ 被用各種理由找麻煩扣薪,但如果討她歡心的話就睜一隻│ │ │ │ 眼閉一隻眼 │ │ │ │5.老闆很會畫大餅,但都只是空頭支票,因為流動率太高,│ │ │ │ 先把人騙進來救火再說,實際工作規劃可能會跟面試談的│ │ │ │ 有落差,令流動率過高的問題無限循環。 │ ├─┼───────┼──────────────────────────┤ │二│106年5、6月間/│C NEWS匯流新聞網_匯流傳媒有限公司 │ │ │qollie網站 ├──────────────────────────┤ │ │ │1.公司工作環境很差,廁所在辦公室裡又沒人打掃 │ │ │ │2.老闆很摳門,勞保低保(最近幾個月改成用全薪,可能怕│ │ │ │ 被檢舉),沒加班費,遲到要扣錢,總之會一直找理由扣│ │ │ │ 錢,該給的又不給,連電腦都要員工自備,還要自己打掃│ │ │ │3.雖然說是要經營媒體,但新聞都是用抄來的,感覺只是為│ │ │ │ 了充版面好拉業配廣告 │ │ │ │4.老闆對於在辦公室興風作浪的人不積極處理,導致流動率│ │ │ │ 超級高,幾乎都沒做幾個月就離職 │ ├─┼───────┼──────────────────────────┤ │三│107年5月26日11│[心得]公司提告天眼通留言被法院認證屬實XD │ │ │時6分/PTT網站 ├──────────────────────────┤ │ │Salary看板 │補充一下,該負責人另有"脈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趨勢 │ │ │ │民意調查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跟這家是三位一體的應徵前 │ │ │ │請留意!簡單來說,就是本人在天眼通留下前公司的中肯評│ │ │ │語(https://goo.gl/msRHuP)(註:即前開編號一,張貼 │ │ │ │於qollie網站之文章)被老闆提告妨害名譽殊不知因為句句│ │ │ │屬實,而且都有證據結果獲得檢察官認證不起訴該公司曾經│ │ │ │想申請政府補助但被打槍申請結果剛好被我拿來當證據檢察│ │ │ │官在裁決裡寫下:「業已明確點出告訴人公司專業記者人力│ │ │ │配置不足、報導廣度深度不足、引用其他媒體報導比重過多│ │ │ │、與其他媒體業差異化不顯著等缺失」 │ │ │ │https://imgur.com/ha528Em │ │ │ │不懂為何那家公司要這樣自取其辱?另外,從其他媒體對這│ │ │ │家公司的報導也可以看出這家大概是間怎麼樣的公司例如:│ │ │ │[新新聞]看有吃無很焦躁綠營邊罵小英邊討糖https://goo.│ │ │ │gl/oFJTQl無巧不巧,這家匯流傳媒公司負責人吳世昌,正 │ │ │ │是這次參與經濟部標案的廠商之一,脈動國際公司的負責人│ │ │ │。只不過,未得標廠商自己撰文替自己申冤,讓外界大開眼│ │ │ │界。[風傳媒]行政院情蒐林岱樺烏龍,黨政高層質疑接近民│ │ │ │進黨「正國會」媒體幕後操作https: //goo.gl/EYoJgu該新│ │ │ │聞網負責人吳世昌,過去就有得標不成,新聞網就有獨家新│ │ │ │聞攻擊政院的例子。新聞都已經指名道姓了...但他也沒去 │ │ │ │提告,只敢拿小蝦米員工開刀,真的很瞎*************** │ │ │ │另有關離職率的問題,該公司寫稿的員工頂多6人,但今年 │ │ │ │過年以後就離職了4個人綜上所述,應徵這家公司前最好再 │ │ │ │三思考,避免浪費無謂時間。 │ ├─┼───────┼──────────────────────────┤ │四│107年5月28日20│[心得] Re:公司提告天眼通留言被法院認證屬實 │ │ │時41分/PTT網站├──────────────────────────┤ │ │Salary看板 │哈囉 │ │ │ │好久不見 │ │ │ │我就再回應最後一次 │ │ │ │1.提告負責人勞保低報涉嫌詐欺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不起│ │ │ │ 訴->因檢察官認定公司於檢舉後已補繳應繳費用,本人沒│ │ │ │ 有實質損失因此不成立要件 │ │ │ │2.不願出外跑新聞->本人應徵職位為編輯而非記者,當時公│ │ │ │ 司寫稿人員僅有三人,且一天要求「8」篇的篇數,絕非 │ │ │ │ 出外跑線可達到的數量,就是採一般媒體的即時新聞做法│ │ │ │ ,從網路搜尋各家來源再做改寫(就是俗稱的抄新聞),│ │ │ │ 另外,在公司要求出外採訪後,因為我後來表示對出外跑│ │ │ │ 新聞沒興趣,公司也未再要求要出外採訪(然後現在講得│ │ │ │ 好像我完全拒絕工作),再說本人還是有配合出外採訪(│ │ │ │ 還是跟你去欸),並非前文所說的堅決配合 │ │ │ │3.抄新聞 │ │ │ │ 如前面所說,改寫別家新聞就是所謂的抄新聞沒錯啊,不│ │ │ │ 然只有三個編輯是能run—個媒體? │ │ │ │4.加班費 │ │ │ │ 請問貴公司有給記者加班費嗎?還是只有給美編一人??│ │ │ │ ? │ │ │ │5.勞工局檢舉失敗 │ │ │ │ 這就要問偉大的勞動部了 │ │ │ │ 勞保低報跟非到職當天投保->檢舉後已更正,有沒有被罰│ │ │ │ 我不知道,不起訴書上也寫勞檢處的公文未說明,但已調│ │ │ │ 整投保金額 │ │ │ │ 沒給加班費->因為公司有給一名員工加班費(即美編),│ │ │ │ 因此認定有發放加班費,而且就算加班一小時,通常要公│ │ │ │ 司事先核准他們才會認定是加班而且我還有指名要求查核│ │ │ │ 的員工,結果居然還有回覆我查無此人的,我是跟鬼上班│ │ │ │ 喔,誰知道到底勞檢是怎麼查的,第二次收到相同回覆當│ │ │ │ 然只好放棄 │ │ │ │ 遲到扣薪->勞檢處說公司不用寫公司守則,只要口頭約定│ │ │ │ 就可以,至於有沒有公平執行不是他們能管的,然後我有│ │ │ │ 問勞檢員,所以公司可以遲到一分鐘就扣錢,加班一小時│ │ │ │ 不用給錢?他說對另不起訴書寫得很清楚,雖然本人有出│ │ │ │ 勤時數未達的天數,但其他員工出勤異常次數並沒有較少│ │ │ │ ,顯示公司分明是彈性上下班,卻只有本人收到遲到x次 │ │ │ │ 的警告, │ └─┴───────┴──────────────────────────┘ 附件: ┌──────────────────────────┐│ 道歉啟事 ││本人李彥瑾,茲向社會大眾嚴重聲明如下: ││本人於qollie求職天眼通張貼以「C NEWS匯流新聞網_匯流 ││傳媒有限公司」為題之2篇文章,以及在PTT網站Salary看板││發表以[心得]公司提告天眼通留言被法院認證屬實XD」為題││之2篇文章,內容均為不實,造成匯流傳媒有限公司及負責 ││人吳世昌名譽受損,本人在此澄清,並嚴正致歉。 ││ 李彥瑾敬啟││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