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永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23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依其上訴聲明核定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7萬8,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訴字第423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23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依其上訴聲明核定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7萬8,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