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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琪媛
  • 法定代理人
    徐韋侖、柏善勤

  • 當事人
    澐臻粧業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48號 原 告 澐臻粧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韋侖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被 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訴訟代理人 黃貞季律師 複代理人 王詩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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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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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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