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澐臻粧業國際有限公司、徐韋侖、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柏善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48號 原 告 澐臻粧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韋侖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被 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訴訟代理人 黃貞季律師 複代理人 王詩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