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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5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呂煜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夏林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博雅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聲明為: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元。⒊被上訴人應將附表一道歉啟事刊登於被上訴人「苗博雅Mi aoPoya」臉書粉絲專頁(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 miaopoya.sdp/),並設定為公開瀏覽狀態6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財產權請求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至於刊登道歉啟事屬於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第二審裁判費為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53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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