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夏林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博雅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聲明為: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元。⒊被上訴人應將附表一道歉啟事刊登於被上訴人「苗博雅Mi aoPoya」臉書粉絲專頁(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 miaopoya.sdp/),並設定為公開瀏覽狀態6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財產權請求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至於刊登道歉啟事屬於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第二審裁判費為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