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98號原 告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全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晉盛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追加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履行調解筆錄,將其於臉書(Facebook)、個人部落格中刊登有關於原告訊息全數刪除,並不得再次發表,然未據繳納該部分裁判費,此部分核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該部分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