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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98號

原告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全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晉盛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追加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履行調解筆錄,將其於臉書(Facebook)、個人部落格中刊登有關於原告訊息全數刪除,並不得再次發表,然未據繳納該部分裁判費,此部分核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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