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98號
- 原告
-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柏全
- 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晉盛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追加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履行調解筆錄,將其於臉書(Facebook)、個人部落格中刊登有關於原告訊息全數刪除,並不得再次發表,然未據繳納該部分裁判費,此部分核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