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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98號

上訴人
原告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晉盛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告敗訴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3,775元,部分敗訴之訴之聲明第二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額為4500元,合計2萬82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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