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9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柏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晉盛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告敗訴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3,775元,部分敗訴之訴之聲明第二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額為4500元,合計2萬82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