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98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晉盛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告敗訴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3,775元,部分敗 訴之訴之聲明第二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額為4500元,合計2萬82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