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20號
- 原告
- 亞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夢白
上列原告與被告圖輸館數位影像製作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理由欄二所載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第119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有欠缺下列事項,書狀不合程式:
㈠未載明被告圖輸館數位影像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甲○○之地址,應提出被告圖輸館數位影像製作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被告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㈡起訴狀未附繕本(即起訴狀含附件之影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