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2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世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佩瑜
- 訴訟代理人
- 楊仁聲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恕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璽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心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仍有部分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下述事項具狀表示意見:關於本訴部分,被告曾於民國107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請就前述同時履行之抗辯有無理由表示意見,並說明原告主張所須為對待給付交付予被告之內容為何。
四、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下述事項具狀表示意見:關於本訴部分,被告雖曾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惟並未具體表明要求原告應為如何對待給付之內容,請具狀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