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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2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世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佩瑜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恕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複代理人
顏心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仍有部分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下述事項具狀表示意見:關於本訴部分,被告曾於民國107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請就前述同時履行之抗辯有無理由表示意見,並說明原告主張所須為對待給付交付予被告之內容為何。

四、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下述事項具狀表示意見:關於本訴部分,被告雖曾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惟並未具體表明要求原告應為如何對待給付之內容,請具狀說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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