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377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吳佳宜 被 告 亞各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管惠新 被 告 管青暐 訴訟代理人 管惠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7 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零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亞各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亞各公司)以被告管惠新、被告管青暐為連帶保證人,前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嗣於民國106 年10月1 日與原告簽立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為50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7 年6 月29日起至107 年12月29日止,由被告亞各公司出具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借據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每筆借款期限不得超過6 個月,借款利率按週年利率4.22% 計算,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率依原告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3.13 %計算;依前開週轉金貸款契約第5 條,若逾期償還本金、利息,另應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 加付違約金,又依前開授信契約第4 條第2 項約定,若因立約人違約而原告依本約定書第15條或第16條視為到期者,則原授信契約之約定利率自原告向立約人請求(包括但不限於依法向法院請求)時,得將約定利率視為不再機動調整,並以請求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亞各公司自107 年9 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息清償,經原告於107 年10月8 日發函催告後仍未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 款約定,被告亞各公司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500 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管惠新、被告管青暐既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均以:承認有本件債務,是因被告管惠新出車禍受傷,所以沒有繳款,被告亞各公司也要結束營業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又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3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授信約定書、電腦查詢資料表、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歷史資料表、貸款繳款明細、催告函暨回執等為證(均為影本)(見本院卷第11至49頁),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兼被告亞各公司法定代理人管惠新(兼被告管青暐訴訟代理人)到庭承認原告主張有理由(見本院卷第72頁),揆諸前揭規定,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前述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為5萬500 元。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立俐 附表: ┌──┬─────┬────────┬───────┬───────────────┬─────────────────┐ │編號│ 本金 │ 借款期間 │ 最後付息日 │ 利息 │ 違約金 │ │ │(新臺幣)│ │ ├────────┬──────┼───────┬─────────┤ │ │ │ │ │ 起迄日 │ 計算標準 │ 起迄日 │ 計算標準 │ ├──┼─────┼────────┼───────┼────────┼──────┼───────┼─────────┤ │ │ │107 年6 月29日至│107 年9 月13日│自107 年9 月13日│週年利率4.22│自107 年10月13│逾期在個6 月以內者│ │ 1 │ 500 萬元 │107 年12月29日 │ │起至清償日止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10% 、超│ │ │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前開│ │ │ │ │ │ │ │ │利率20% 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