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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34號

確認出資額轉讓承受行為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34號

原告
陳明珠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複代理人
李則亞律師
複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被告
明亮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寬明
被告
王柏翔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高瑞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轉讓承受行為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已當庭對兩造諭知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且諭知原告應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4,950元,並說明若未補繳將駁回起訴。原告未遵期補繳,故應作成裁定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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