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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羅立德
  • 法定代理人
    朱靜穎

  • 原告
    朱紀穎
  • 被告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端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49號原   告 朱紀穎 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 被   告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靜穎 被   告 劉端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賦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 樓」,業經本院依職權查得天賦公司最新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無誤;且原告所提被告106 年8 月3 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之開會地點亦在上址,是原告起訴時被告天賦公司之主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大同區,應堪認定,而其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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