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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5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筠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5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鄭蔡市 ○○○市○○區○○路000號
即反訴被告
陳豊義
即反訴被告
陳鄭秀
即反訴被告
蔡登海
即反訴被告
蔡楊月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麗泉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隆
被告
王義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被告
廖秋雄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3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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