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56號上訴人即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勝星娛樂文創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怡如因107年訴字第4556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參萬捌仟參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