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56號上訴人即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勝星娛樂文創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萱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賴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