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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56號

上訴人即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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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宜萱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賴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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