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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印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蕭涵勻
  • 法定代理人
    陳建坤

  • 原告
    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韋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71號原   告 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坤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徐明瑋律師 被   告 黃韋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公司印鑑章,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該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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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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