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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71號

返還印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71號

原告
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坤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明瑋律師
被告
黃韋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公司印鑑章,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該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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