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71號
- 原告
- 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坤
- 訴訟代理人
- 陳令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明瑋律師
- 被告
- 黃韋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公司印鑑章,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該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