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楊冠英、李清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8號 原 告 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冠英 被 告 李清華 理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啓豐 被 告 陳宗德 吳東熙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林于舜律師 被 告 黃惠君 呂學都 楊恒雲 訴訟代理人 楊劉順英 被 告 梁瓊玖 李陳錦鶯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被 告 李姿穎 訴訟代理人 林文彬 被 告 何宗遠(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何宗勳(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何宗道(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何青樺(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何宗儒(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陳金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周豐堯(即周清福之繼承人) 廖素美 蔡黃敏珠 林芳伶 林阿招 蘇柳 何建裕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 被 告 楊竟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冠英為原告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年5月28日宣示判決前變更,由楊冠英接任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惟其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