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10號原 告 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斌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被 告 銳暉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被告銳暉應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昭德」,應更正為「被告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家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