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10號
- 原告
- 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斌
- 訴訟代理人
- 蘇志倫律師
- 被告
- 銳暉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被告銳暉應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昭德」,應更正為「被告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家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